释义 |
法律分析: 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将个人帐户转移办法通知如下:(一)、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城镇入伍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时,接收安置地区已明确其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本人,并及时将本人退役医疗保险金从银行汇至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三)、军人退出现役后,应当将本人所持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凭证》或者《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转移凭证》交给接收单位,由接收单位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落户手续。(四)、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接收单位或者退役军人个人提供的转移凭证后20天内,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的有关规定,为退役军人建立(或续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五)、军人退出现役时,按照国家规定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填写《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或者《义务兵退役医疗保险金给付表》,将个人帐户资金发给个人。(六)、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向入伍者所到部队后勤财务部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证明,并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节余资金经银行汇至入伍者所到部队后勤财务部门。(七)、部队后勤财务部门收到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转移证明后,应当在15天内为其建立军人退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并将转入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逐级上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军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八)、义务兵入伍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个人帐户封存。退伍回到原入伍地区就业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启封个人帐户地安置的,由接收安置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入伍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提升为军官、文职干部和选取为士官的,由所在单位后勤财务部门通知入伍地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个人5帐户转移手续。(九)、军人服役年限视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