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应当对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哪些违法行为监督 |
释义 | 1、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以下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违反管辖规定的; (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定审理和送达期限的; (3)法庭组成人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依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4)法庭审理案件违反法定程序的; (5)侵犯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 (6)法庭审理时对有关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违反法律规定的; (7)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发回重审的; (8)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偷换证据或者其他诉讼材料,或者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定案的; (9)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的; (10)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 (11)收受、索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律师等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12)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13)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14)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而不解除的; (1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16)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条 一、刑事诉讼的程序是怎样的 1、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2、侦查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3、起诉有两种,包括公诉和自诉; 4、审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控、辩双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于依法向其提出诉讼请求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活动; 5、执行则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的活动,在我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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