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有什么? |
释义 | 律师分析: 口头遗嘱的执行流程有: 一.确定立遗嘱人死亡 1.自然死亡:律师应当取得医院的死亡证明或者其他职权单位的死亡证明。 2.意外事件或者涉及犯罪的死亡:有医院证明的,以医院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需要取得尸体处理单位的尸体确认证明;没有尸体确认证明的,需要取得职权机关的死亡证明。 二.确定遗嘱的真实性 1.遗嘱由律师保存的,但是不属于密封遗嘱的,律师应当在取出遗嘱时,邀请一至二位继承人、见证人到场,并做好提取遗嘱现场笔录,由提取人、继承人、见证人分别签字或盖章。 2.遗嘱虽密封,但是,保险箱里存在其他不密封文件或者物品,也应当依照前款执行。 3.遗嘱涉及财产特别复杂,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较多的,应当邀请公证员作提取遗嘱公证。 三、确定继承人 1.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都落实的,应当核对他们的身份。 2.律师作为遗嘱执行人或者受托人,应当谨慎、适当处理当事人的身份,核对身份。 四.召集继承人、受遗赠人、信托受益人,在他们和见证人前,公开遗嘱。 五.收集遗产、编制遗产清册、保管遗产。 六.代缴税收、清偿债务,编制债务、费用和报酬清册。 七.分割遗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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