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逃逸的,逃逸当事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但有证据证明对方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具体如下:如果交通事故因当事人逃逸而无法确定当事人的过错,无论事故各方的实际责任如何,都推定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一方逃跑,事故调查结果双方均无过错,即事故,逃跑者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一方逃跑,事故调查结果是逃跑者有违法行为或驾驶有重大过错,另一方没有过错,逃跑者负全责;交通事故一方逃逸,事故调查结果是事故双方都有责任,在确定过错比例的基础上适当减轻逃逸者的责任。 法律客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发生财产损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一)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无保险标志的;(二)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