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二审不服什么办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二审不服怎么办 1、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终审裁判认为有错误不服的,可以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二审的具体程序 1、第二审程序不是每个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认为其裁判正确,或者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便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 2、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联系: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中提出的诉讼主张,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第二审程序中的诉讼法律关系是第一审诉讼法律关系的继续和发展,诉讼当事人没有改变。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正确、及时地处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如果第一审程序中审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则第二审程序的工作就容易做,只要驳回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可。否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就需要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3、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或终审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其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进行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对第二审行政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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