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售后公房的分割由于涉及到较强的政策性因素,一般会征求原公房产权单位的意见。 2、对于不希望取得产权的一方而言,如果另一方按照购买优惠房时的价格对其进行补偿,则会存在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该方可以要求竞价取得房产,这样,即使其没有取得房产,其最后获得的补偿也不至于与市场价值背离过大。 3、对于婚前先购买承租权婚后再取得产权的公房,取得产权的一方应尽量提供婚前出资购买承租权的证据 4、对于尚未取得房产证的公房或暂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可以先协商由一方或双方共同居住,待办下房产证后再就房屋的归属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