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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死刑缓期两年限制减刑
释义
    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对其限制减刑意思是:判刑两年后,若将死刑改判为无期徒刑,则需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缓期两年执行即推迟两年后再执行死刑,限制减刑即如对犯罪人进行减刑需要符合限制性要求。1、死缓意思就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要先在监狱里服刑两年作为考验期,这段考验期内没有在犯罪,就可以不执行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2、限制减刑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殊犯罪规定最低服刑期间,犯罪分子即使符合减刑条件,实际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间的制度。
    一、只有死刑才有缓刑吗
    死缓不属于缓刑。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相继公布,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二、监狱减刑能减多少?
    首先,在我国法定的五种刑罚当中,最严重的刑罚,也就是最极端的刑罚——死刑是没有办法减刑的。其他的四种刑罚都是可以减刑的。所以减刑,就是把原判的刑期减少一些,只执行剩下的刑期就可以了。
    在具体的明确能减多少年之前,我们需要来知道一下,到底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表现行为才能够争取减刑呢?
    我国法律规定说,现在犯罪分子的主体必须是要符合规定的,也就是说,除了死刑之外的其他四种刑罚的犯罪分子,才能够争取减刑。在主体合格之后,要看他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具体的表现为要遵守监狱的相关规定,并且努力的改过自新,在监狱劳动期间有良好的工作态度和表现。或者在服刑期间有过我国承认的立功或者是重大立功表现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都是可以申请减刑的。
    因为在这样的表现之下,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该犯罪分子是实际有悔改表现,并且是杜绝了再犯的可能性的,这符合我国刑法对于犯罪分子的惩罚目的。在惩罚目的已经达到的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对于犯罪分子有着过高的要求,也可以将减少刑期作为一种机会,来鼓励犯罪分子能够重新做人,好好悔改。
    2.当然,犯罪分子表现的再好,也不可能将所有的刑期全部减完,还是要一个底线限制的,以表明国家对于他们之前所做的犯罪行为的惩罚。
    对于死刑来讲没有减刑一说,不过对于无期徒刑来讲是可以减刑的,我国规定无期徒刑可以减刑,但是最低不能使其在监狱服刑的时间少于13年。也就是说不管怎么减,犯罪分子一定要在监狱待够13年才可以。
    而对于其他的几种刑罚,比如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是拘役来讲,就没有具体年限的限制,要根据原判的刑期来计算,不管再怎么减刑也要使原判刑期的一半得以执行。这是对于这三种刑法的底线性限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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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3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