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工程招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危害是什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1月发布的《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将“相互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根据其在实际中的表现分为两类: 1)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或者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某些投标人与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私下交易致使招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表现包括: 1.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2.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3.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招标者额外补偿; 4.招标者预先内定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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