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敲诈勒索是否可以通过和解实现? |
释义 | 退赃、退赔的敲诈勒索犯罪行为,若数额较大且行为人认罪、悔罪,且具备法定从宽、没有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被害人谅解或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形,可被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但可受到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数额巨大”的不可以;“数额较大”情节轻微的可以。 拓展延伸 敲诈勒索案件的和解协议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敲诈勒索案件的和解协议在法律上具备一定的效力。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是一种犯罪行为,涉及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和解协议作为一种民事解决纠纷的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负担,节约司法资源。然而,和解协议的效力受到一些限制,如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公序良俗、合法权益等。如果和解协议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共利益,法院有权不予承认或撤销协议。因此,敲诈勒索案件的和解协议需符合法律规定,经过法院审查确认后方可具备法律效力。 结语 敲诈勒索案件的和解协议需符合法律规定,方可具备法律效力。根据《刑法》,敲诈勒索是犯罪行为,但在一定情况下,如数额较大且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等情形,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然而,和解协议的效力受限,须符合当事人自由意志、公序良俗、合法权益等要求。法院有权审查确认,若违背法律或公共利益,可不予承认或撤销协议。因此,和解协议在敲诈勒索案件中的效力需经法院审查确认后方可生效。 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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