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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敲诈勒索罪的和解问题
释义
    敲诈勒索罪可以和解,但需满足条件。涉及民间纠纷、侵犯财产等,且刑期不超过三年或七年以下的过失犯罪案件,可和解。犯罪嫌疑人五年内故意犯罪不适用和解。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复杂客体、威胁手段、一般主体和直接故意。敲诈勒索罪的立案金额标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具体标准可根据地区情况确定。
    法律分析
    一、敲诈勒索罪可以和解吗
    敲诈勒索罪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和解。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侵犯财产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和解程序。
    二、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要件
    敲诈勒索的犯罪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威胁内容的种类没有限制,包括对被害人及其亲属的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进行威胁,威胁行为只要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即可,不要求现实上使被害人产生了恐惧心理。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该罪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敲诈勒索罪一般立案金额
    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如下:
    1.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2千元至5千元为起点;
    2.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3万元至10万元为起点。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30万元至50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结语
    和解是敲诈勒索罪的一种解决方式。根据双方自愿和解的原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真诚悔罪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下,可以和解。一般来说,民间纠纷引起的犯罪案件以及过失犯罪案件可能适用和解程序。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五年内曾经故意犯罪,则不适用和解程序。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复杂客体、威胁行为、一般主体以及直接故意。敲诈勒索罪的立案金额标准在不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一般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为起点。具体的数额标准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备最高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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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2:06: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