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如何处置? |
释义 | 一、按照我国传统刑法理论,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第二、“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必须是犯罪行为,否则不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第三、“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从实质的观点进行考察,只有具备了以下两个条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 其一、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 其二、能够就违法事实进行非难(有责性)。 据此犯罪的实体是违法性与有责性。但是,由于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所以,只有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才能成为犯罪的实体之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根据1997年刑法及《刑法修正案(五)》的相关规定,信用卡诈骗罪共有四种行为表现形式,公安机关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第四种行为表现形式,即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中对“恶意透支”的解释是,“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共同受到法律的惩戒。大家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要注意合理消费,一旦信用卡过度透支,最终还不上信用卡欠款的话,是会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以信用卡诈骗罪而进行处置的,大家一定要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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