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贷款人是否是借款人 |
释义 | 共同贷款人是借款人,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一、连带债权法律效力有哪些 连带债务的法律效力: 1、外部效力:在连带债权的情况下,所有债权人都有权向债务人要求全部付款,债务人也有权主动向任何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收到债务人的全部付款,其他债权人的债权将被消灭。在连带债务的情况下,每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一个或多个连带债务人履行债务。被要求的债务人不得以其他债务人为由拒绝支付,也不得以债权人的要求超过其应分担的份额为辩护; 2、内部效力: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是指连带债权人者连带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连带债务的效力可分为连带债权的内部效力和连带债务的内部效力。在连带债务中,债务人履行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债务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债务人索赔。 连带债权,按份债权的对称债权分类之一。指大多数具有连带关系的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根据连带债权,任何连带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并接受债务人的全部履行。 二、债务免除效力是怎么 债务免除后债权债务终止,如果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债权的种类基本有几种 债的种类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 2、意定之债,指依据法律行为发生的债。 二、劳务之债与财务之债 1、劳务之债,指债权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 2、财物之债,指债务人应给付一定的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 三、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1、种类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 2、特定之债,指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特定物包括: (1)独一无二的物; (2)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制定后变成特定物。 四、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1、简单之债,指仅有一个标的的债。 2、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很多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履行的债。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1、单一之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多人之债,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有二人以上的债。 注意:只有对同一个债,才能进行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的划分。若两个债的债务人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是两个债,所以不能认定是多数人之债。 五、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的债。 2、连带之债,指债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债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义务履行全部债务的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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