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居住权在民法典中的规定 |
释义 | 离婚后双方可以协商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至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设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的设立需满足书面形式,无偿设立,需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不可转让、继承,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需办理注销登记。 法律分析 居住权是需要依约定的,很难根据一个法律关系的结束或者开始自然产生居住权的,但离婚后双方可以协商居住权。《民法典》生效之后,当事人可以根据下列法律条文设立居住权。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拓展延伸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监护问题 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监护问题是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争议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子女的抚养权应当由父母共同行使,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在决定子女抚养权归属时,法院会考虑诸多因素,如父母的经济能力、子女的健康状况和成长需求等。如果父母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原则做出判断。监护权是指对子女的日常生活和教育进行管理和照顾的权利,通常由获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行使。然而,非抚养权方仍享有一定的监护权,可以与子女保持亲子关系。在离婚后,父母应当共同努力,合理协商解决子女抚养权及监护问题,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结语 离婚后双方可以协商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需要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居住权人享有对住宅的占有和使用的用益物权,但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且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需要办理注销登记。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属及监护问题是常见的争议点,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以维护子女的权益。父母应共同努力,合理协商解决子女抚养权及监护问题,保障子女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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