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三条
 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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