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款地是否是借贷合同履行地? |
释义 | 借款合同有争议时,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则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其他标的,则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约定履行地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提起债务纠纷诉讼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担保书、抵押物证明以及债务人经济状况证据等。 法律分析 借款合同产生纠纷后,若合同中有约定履行地,则以约定地为准。若合同中无约定,则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点,则以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未约定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且争议标的为货币支付,则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为不动产交付,则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若为其他标的,则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若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约定履行地,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以下证据:1、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收据、借贷合同等,或者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明,或者其他证据线索。2、担保书原件,或者负连带责任人的基本情况,以及他们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及价款数额等情况的证明。4、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其他违反民事合同行为,以及债务人现实经济状况和偿还能力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该内容由 谷艳艳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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