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判断房屋买卖合同的第三人是否为善意的方式是,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律依据】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1、登记薄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3、登记薄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4、受让人知道登记薄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