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 第二十六条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扶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原告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案件审结时,由败诉方负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补充规定》,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