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减刑分为一般减刑(或称“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或称绝对减刑);二者适用的关键条件(或称实质条件)有所不同,所减刑期幅度也不同。“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在行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犯罪分子只要具备“悔改表现”与“立功表现”之一者,即可以减刑,并不要求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确有悔改表现”要求同时具有“认真遵守监规”与“接受教育改造”的情形,而“立功表现”侧重于犯罪分子客观方面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具有“重大立功表现”,具体表现本法条已作了列举式规定,其仍然侧重于犯罪分子客观方面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表现,并不必须要求犯罪分子同时具备“确有悔改表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