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担保方式有什么 |
释义 | 合同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保证是第三方保证债务方履行合同债务,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抵押是不转移财产占有,作为债权担保。质押是移交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担保。定金是预付货币或代替物,保证债权实现。留置是债权人留置债务人动产,优先受偿。合同担保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 一、保证是指合同关系中的债权方以外的第三方保证债务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债务的担保方式。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若保证合同中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方式,则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若保证合同中约定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为一般保证。若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约定,将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其中,出质人为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权人为债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 四、定金是指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当事人约定的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其他代替物。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定金应抵作价款或收回。若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若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五、留置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债务人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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