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目前无国家统一标准。此外,还有如下较为常用的标准:(1)《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1990年颁布);(2)《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卫生部2002年7月31日发布);(3)保险业协会1998年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二、赔偿标准是怎样的1、普通人身伤害的赔偿依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及普通人身伤害的赔偿涵盖如下内容:(1)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2)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2、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方式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方式与普通人身伤害的赔偿方式相同。三、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伤残等级鉴定制度随着我国交通事故的逐年增加,1991年9月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该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四十二条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十五日内,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伤残评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医院证明和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在接到伤残评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评定伤残等级。”由此创设了交通事故案件中伤残等级鉴定制度。从上述内容我们也可以看得出来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