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土地分配办法是 |
释义 |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土地分配办法是: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土地分配办法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土地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第六条规定,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一、新土地法土地征收程序问题 新土地法土地征收程序问题。新土地法即修改后的土地法。新土地法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拟申请征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地的有关事项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等方面的意见。必要时还要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召开听证会,使被征地对象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土地分配办法 该大纲规定的土地分配办法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国土地法大纲》第六条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1)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2)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 (3)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4)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5)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6)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中国土地法大纲》 第七条 土地分配,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但区或县农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地区,为便于耕种起见,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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