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应以何种语言 |
释义 |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是中外合作办学形式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的主体应为中外教育机构,方式是合作,对象主要是境内中国公民,属于公益性事业,其核心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双方必须在办学条件、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中国教育机构没有实质性引进外国教育资源,仅以互认学分的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均不属于中外合作办学范畴。 2004年8月17日,教育部发布“教育部关于启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申请表》等事项的通知”(教外综〔2004〕39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启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申请表》。 截至2018年9月,中国本科及以上层次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数量已达82家,在校生人数超过15万人。作为中外合作办学的重要形式,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近年来取得了很大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广大家长和学生的认可,对中国母体大学的专业建设和学科发展也开始发挥越来越大作用。 截至2020年12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共10家,本科及以上层次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96家。 法律依据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中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国家鼓励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的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鼓励在高等教育、职业教育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鼓励中国高等教育机构与外国知名的高等教育机构合作办学。 第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依法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中国法律,贯彻中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的公共道德,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是,不得举办实施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 第七条 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中外合作办学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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