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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贵州省公安机关警务辅警正式条例
释义
    法律分析:
    (二)故意隐瞒禁止聘用情形或者提供虚假资格审查材料的;
    (三)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者拒不服从其他安排的;
    (四)严重违反公安机关纪律要求或者管理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职业保障
    第三十八条 辅警的薪酬标准参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制定辅警薪酬待遇制度。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辅警参加健康检查,必要时开展心理测试,并建立健康档案。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辅警依法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岗位危险性为辅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辅警退休按照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因公(工)负伤的辅警采取积极措施先救治、后收费;对危急重症的,应当畅通绿色通道。
    第四十二条 辅警因公(工)负伤、致残、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执行。
    辅警在依法履行职责期间,因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参与抢险、救灾、救人等情形牺牲的,其遗属参照因公牺牲人民警察遗属享受抚恤以及其他有关待遇。
    辅警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烈士褒扬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四十三条 辅警因公(工)死亡导致其家庭人员出现基本生活困难的,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协助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体系。致孤儿童纳入孤儿保障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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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1: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