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行政案件需要调取证据时,应先获得相关部门或个人的同意,并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通知书应包括调取证据的原因、方式、内容以及保密要求等信息。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税务局等单位有权对案件所需的证据进行调取。但是,这种调取应该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且需要经过有关部门和个人的同意,并开具证据调取通知书。调取通知书应明确具体的调取内容、时间、目的以及保密要求等信息。通知书开具的依据包括《民诉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中《证据法》第19条规定:“证据收集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据,但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按照规定处理涉及机密的证据。”同时,调取证据应当突出重点,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调取涉及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信息的证据时,应当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遵循不公开原则。 如果被调取的部门或个人不同意提供证据怎么办?如果被调取的部门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调取。在调取证据过程中,如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侵犯他人权益,还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办理行政案件时,调取证据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合法的调取程序下,证据的可信度才能得到保障,从而保障了行政案件的公正审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司法鉴定机构对需要鉴定的问题进行鉴定,并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调取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物品和其他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