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票据、附件统一用胶水粘贴,不可以用订书机装订;原始票据粘贴后应保证能清晰看到每张票据的内容以及金额;附件应贴在报销单的左上角与报销单上侧对齐呈鱼鳞状;原始票据粘贴后应不超过报销单的范围,对超出报销单的票据、附件要折叠与报销单平齐;原始票据有比较多的小票或不好粘贴的发票一定要用单独的粘贴单粘贴,比如车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