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留置与抵押的权属关系 |
释义 | 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及债权作质押担保。留置权优先于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和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债权可以用于质押担保,包括汇票、债券、仓单等可转让的权利。 法律分析 一、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是什么 1、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如下: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是否可以用债权作质押担保 可以用债权作质押担保。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拓展延伸 抵押质押留置的法律程序及要求 抵押、质押和留置是在特定情况下用于保障债务履行的法律手段。在法律程序中,抵押是指将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物,质押是指将动产或有价证券作为担保物,留置是指债权人依法暂时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以保障债权。抵押质押留置的法律程序及要求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通常,法律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书面协议,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和公告。债务人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行使抵押质押留置的权益,以实现债权的保障和债务的清偿。 结语 抵押质押留置的顺序是: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和第四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无论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的设立时间谁在前,留置权一律优先于抵押权、质押权受偿。同时,债权可以作为质押担保的一种形式,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将汇票、债券、仓单等可转让的权利作为质押物。抵押、质押和留置是保障债务履行的法律手段,具体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因国家和地区而异。债权人在违约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抵押质押留置的权益,以实现债权的保障和债务的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二百零三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