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权人能否用质押物留置? |
释义 | 本文讲述了质押合同中质押权人和质权人的权利义务。质押权人有权利用质押物,但不得以任何方式留置质押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行使质权不一定要诉讼。股权质权对出质人有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余额返还请求权等效力。 法律分析 在质押合同中,质押权人有权利用质押物,但不得以任何方式留置质押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民法典规定行使质权是否必须诉讼度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行使质权不一定要诉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二、股权质权对出质人有哪些效力 股权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具体如下: 1、出质股权的表决权。国外对于谁行使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有不同的立法; 2、新股优先认购权。在许多股权中,包括新股优先认购权,属于股权中的财产权,是股东基于其地位享有的优先权,非股东不能享有。因此,在股权质押期间,该权能仍属于出质人; 3、余额返还请求权。股权质权实现后,清偿债权后仍剩余处分出质权的价值,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在股权质押期间,出质人的义务主要是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转让出质股权。 拓展延伸 质押合同的效力问题有什么?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质押合同中,质押权人有权利用质押物,但不得以任何方式留置质押物。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处分质押财产,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民法典规定行使质权不一定要诉讼度。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股权质权对出质人有以下效力: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余额返还请求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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