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国的合伙企业不是真正的企业,而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组成的普通合伙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他们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如果有特别规定,责任形式会有所不同。合伙企业不能被称为企业。所谓的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对普通合伙人的责任形式有特殊规定,则应参照相关规定。《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该内容由 丁旭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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