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作为原告,需要证明借贷事实成立,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一般需要提供:1、借款合同,最好是书面的,如果没有书面的合同,需要有明确能够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的记录,如聊天工具内的明确沟通事实(事由、期限和金额),或者电话沟通录音(事由、期限和金额)2、转账记录,如银行凭证,微信实名转账凭证3、经催告后未还款的相关证据,且注意三年的时效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