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免责债务承担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债务承担具有可转移性,但有一些债务不可转移,例如基于特定技能的劳务债务。债务承担合同需要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并获得债权人的同意。免责债务承担是指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务关系,其原有的履行责任被免除。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包括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和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需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分析 1、须作为债务承担标的的债务具有可转移性。 一般而言,以下债务不具有可转移性: (1)依性质不可转移的债务。 例如,以债务人的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劳务之债,通常不可转移。如聘请某著名画家作画,若画家转而由其弟子代为作画,显然违背债权人的初衷。因而该类债务不可承担; (2)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 若当事人约定不得由他人承担债务,则依据合同自由原则,该债务当然不可转移。但若事后当事人变更其约定,或在对方做出债务承担时表示同意的,则视为该债务已可转移; (3)依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 例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不得将标的物交由他人保管,这可视为法律上限制债务承担的实例。 2、须有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 债务承担合同是以债务的转移为目的的合同,除了应满足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须经债权人同意。 因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导致债务主体变更,从而可能增加债权实现的风险。因此若由债务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该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当由债权人同意后方能产生债务承担的效力。 (2)债权人和第三人签订债务承担合同的,应当不违反债务人明示的或可推知的意思。 免责债务承担的定义 免责债务承担是指新债务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其原有的履行责任被免除。 免责债务承担的法律特征 1、债务全部移转给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合同关系的债务人;而原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免除债务的承担。 2、债务承担为债务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对原存债务的承受而非新债务的负担,因而对于原债务人的判决,对承担人亦生效力;从属于原债务的特定债务如利息等,也随同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承担人。 3、债务承担的方法,有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和债务人与承担人订立协议两种。 免责债务承担的成立方式 一是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防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之债务。 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采用这种方式须经债权人同意才发生效力:原债务人脱离渍的关系,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主债务的从债务也发生转移。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债务承担的要求包括债务具有可转移性以及有效的债务承担合同。可转移性的债务通常不包括以特定技能为基础的劳务债务,当事人约定不可转移的债务以及法律规定不可转移的债务。债务承担合同需要经过债权人的同意,并且不得违反债务人的意思。免责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代替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被免除责任。债务承担的方法包括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以及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保险品种,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保险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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