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继承父母去世的房子? |
释义 | 父母去世房产继承及过户办理方法与注意事项。继承需区分夫妻共同房产和家庭共同房产,可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进行。房产分割需考虑生产和生活需要,遵循两个原则:有利于生产和生活,不损害遗产效用。过户需注销户籍、办理继承权公证,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支付税收。继承人需将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后方可处分。 法律分析 一、父母去世房产如何继承 1、确定房屋遗产可继承的范围,主要是区分夫妻共同房产、家庭共同房产的情况。 2、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嘱继承和遗赠协议优于法定继承。 3、房产分割方法: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对房屋遗产进行分割时应掌握两条基本原则: (1)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也就是不能把无法分割的房屋遗产,强行分开、割断,以致造成生产无法正常进行或给生活带来不便。 (2)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房屋本身就是用来生产经营或居住生活的,不能因继承分割而改变了房屋的使用属性,丧失了房屋原有的使用价值。 因此,通常情况下时,让一方被继承人取得房产,让其折价将他人应分得的房产支付给他人。 二、房产继承过户如何办理 (一)首先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对房产的继承与一般动产的继承是不同的,此时继承人虽然可以占有房屋,但要想对房屋做出处分,则必须要先将遗产房屋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才行,否则日后也是不能处分遗产房屋。 结语 在处理父母去世房产继承问题时,需要明确房屋遗产的继承范围,并按照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的规定进行办理。在房产分割时,应考虑生产和生活需要,并遵循不损害遗产效用的原则。房产继承过户需要办理户籍注销、继承权公证和房屋过户登记等手续。此外,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在税收方面存在差异,继承人需留意相关税务问题。继承房产后,若想处分遗产房屋,需先将其过户到自己名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章 继承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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