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民私自拆水表如何处罚 |
释义 | 居民私自拆掉自来水表的行为,属于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行为;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强制拆除业主的水表属于明显的违法行为,因为业主的水表是由供水部门安装和维护,不属于物业公司的管理范畴和职责范围,遇到这种问题不论什么原因,物业公司违法在先已经隶属越位,业主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2、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3、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4、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5、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6、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7、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法律依据: 《城市供水条例》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 (二)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四)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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