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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情形上市公司可主张担保合同无效
释义
    1、相对人未根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担保事项已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信息,与上市公司订立担保合同,上市公司可以主张担保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且不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
    2、法律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九条
    一、公司重组收购需要去哪里备案
    公司重组收购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备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5、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6、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1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2项、第4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3项、第5项、第6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3项、第5项、第6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二、公司属于什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吗?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1、股权表现形式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里,权益总额不作等额划分,股东的股权是通过所认缴的出资额比例来表示,股东表决和偿债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比例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而股份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数额较小、每一股金额相等股份,股东的表决权按认缴的出资额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
    2、设立方式及流程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也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得上市。设立流程为:订立公司章程——股东缴付出资——验资机构验资——设立登记;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可以使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方式外,还可以向社会公开筹集资金并上市融资,但设立流程比较复杂:订立公司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和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验资——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
    3、股东人数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多于50人,保护了公司的封闭性;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2-200发起人,股东人数无限制,上市公司拥有上百万人的股民都是公司股东。
    4、公司资本规模
    除了上海自贸区内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取消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外,其余地区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三万元,股份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五百万元,上市公司五千万元。目前国务院已经开会要求全国推广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貌似各地尚未执行细则。
    5、组织机构设置规范化程度不同
    有限公司比较简单、灵活,可以通过章程约定组织机构,可以只设董事、监事各一名,不设监事会、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高,必须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而上市公司在股份公司的基础上,还要聘用外部独立董事。
    6、股权转让与股权的流动性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出资额。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股东会过半数股东同意,因而股权的流动性差,变现能力弱;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开发行,转让不受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则流动性更高,融资能力更强
    7、社会公开
    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向股东公开,供其查阅,无须对外公布,财务状况相对保密;股份有限公司,并且要定期公布财务状况,上市公司要通过公共媒体向公众公布财务状况,相比较更难操作,公司财务状况也难于保密,更容易涉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等问题。
    主要包括在股权表现形式方面和设立及流程,以及股东人数和公司的资本等这都是不一样的。国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多不得多于50人,但是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如此的,股东人数并没有具体的限制。另外在社会公开的透明程度上,两者也有根本的区别,相对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更加的公开透明。
    三、企业担保的流程
    1、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
    (1)法定代表人依职权为他人担保
    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能形成独立的意志。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事务,如果公司章程中已经明确赋予了法定代表人自行决定为他人担保的权利和限额,那么其可以根据章程行使职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即使担保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所签订的担保合同仍具有效力,公司需对外承担责任。
    (2)章程没有赋予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的权利
    对外担保关系着公司发展和股东权益,在章程没有规定时,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依据章程规定表决程序来通过决议,没具体规定的,需要过一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可对外担保。
    2、以公司名义为股东担保
    公司有独立的资产并独立的承担责任,因此公司可以为自己的股东担保,但为了避免股东滥用权力损害公司利益,我国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能自由担保。因此如果公司没有举行股东会便为自己的股东担保,则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
    3、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
    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实质上是内部控制程序,不能以此约束交易相对人,因此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担保或超出担保限额的行为,相对人足以相信行为人有代表公司担保的权利时,可能会构成表见代理,对外签订的合同有效,公司其他股东只能按照内部程序对行为人追责,要求赔偿,除非相对人事先知晓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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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1 4:2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