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价涨了,拆迁户反倒发愁,领安置房被要求补交2000/平 |
释义 | 2005年吴先生等人所在村纳入城中村改造,大家都选择了现房安置,签订了1:1的补偿安置协议。拆房后拆迁办承诺,两三年盖好房子就可以交房了,但直到2019年安置房才建好。吴先生最近接到了交房通知,他高高兴兴去领房,却被告知“一平方房屋要补2000元差价”。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是“当年安置房的定价太低,现在房价涨了,安置房也要根据市场调整”。 拆迁户进退两难:不补差价拿不到房,补差价交不上钱 本来要领房的拆迁户被难住了。 有拆迁户抱怨说:“从2005年拆房到2019年交房是不是等了十几年?没有补贴我们,还要多收我们钱,这我们接受不了。” 吴先生也反对补差价,他盘算了下,自家被征收的房屋90平,一平补2000,那就是18万元。“多交18万元,那当然生活会产生很大的困难了。我要借钱才能交齐,房子被拆14年后才拿到房,最后还要背一身债。” 拆迁户们要求工作人员拿出涨价的文件,工作人员也拿不出来,还推脱说,是“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吴先生等人表示,“如果协商解决不了,那我们只能去起诉他们了。” 拆迁户不补差价行吗?法律上支不支持拆迁户按协议拿房? 补偿协议能不能约束征收方?定好的安置购买价,交房时擅自变更违不违法?村民们又该怎么办?下面即明拆迁律师就这几个问题进行解答。 《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因此,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是有效的,对于征收方当然有约束力。补偿协议中也明确了安置房购买单价,征收方在交房时临时涨价,显然属于单方面擅自变更合同,这是不合法的。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也明确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对应吴先生等村民的房子是2005年被征收的,补偿定价理应按照征收评估时点(2005年)的价值确定的,安置房的定价也理应参照这个标准。所以,拆迁办不能以2019年的房价来要求2005年确定的安置房价值,更不能要求吴先生补交差价。 交房时安置房乱涨价该咋办?律师递上三妙招 自己的安置房不能领,还要补差价,换作任何人都会一肚子气。但总得有个解决办法,如何既能拿回原本属于自己的安置房又不用补差价呢? 即明拆迁律师给您提供的建议有三条。 首先,选择最直接简单的方法,就是带着当初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的复印件(原件千万别带上,“丢”了就没法维权了)和征收方协商,在黑纸白字面前,这是无法抵赖的。 其次,协商不了,咱们就去本级政府举报,让政府为咱们做主。 再次,咱们还可以联合起来,通过法律途径,起诉征收方违约来解决争议。 因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咱们不仅可以要求征收方按协议交房,还可以就违约带来的损失,另行提出赔偿诉求。 说到这里,必须提醒大家:咱们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一定不能是空白协议、必须明确安置面积及安置地点、安置房购买价、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并且保留签字盖章的协议原件。这样才能打牢维权的基础。 一、安置房买卖存在哪些风险? (一)政策因素导致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价格因素导致的风险 目前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大多是在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但房子尚未交付的情况下转让买卖的。由于从订立安置协议到房屋交付,中间间隔时间长、变化大,特别是价格不断上涨,到交房时的价格可能相差近千元,拆迁户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损失,因此拒绝交房,要求涨价,最终导致双方的矛盾加剧,引起诉讼。 (三)人的因素导致的风险 “共有人”是拆迁安置房买卖风险的最大制造者。他们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共有人会以《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第4项“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及第6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为由,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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