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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知情销售侵犯商标权需要承担责任吗?
释义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生产者通常是故意的,但销售者可能是故意也可能不是。新《商标法》规定销售者不知道侵权的商品且能证明合法取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若知道侵权则会受到处罚,包括责令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制造工具,以及罚款。对不服处理的当事人可起诉或接受调解。销售者与生产者一样,都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销售者不知情且能证明合法取得的商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不需要。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生产者一般都是出于故意,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销售者则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不是。所以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给以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①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②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③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
    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侵犯商标权是非常属于常见的一种侵权行为,侵犯商标权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但在实践中有些商标侵权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一般来说,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若能证明所销售的商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能提供相关证明,将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销售者明知是侵权商品的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采取多种处罚措施,包括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制造侵权商品工具、处以罚款等。对于不服处理结果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将受到严厉打击,以保护商标权益和消费者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七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一条 商标国际注册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确立的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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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3:2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