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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可以离职?
释义
    劳务合同到期后离职手续:单位不愿续签需提前通知,补偿一个月工资;劳动者不愿续签需提前通知,无补偿金。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退还财产、核算考勤、办理离职证明、提取住房公积金等。建议提前与单位沟通,及时续签或做好交接工作,避免不必要麻烦。
    法律分析
    一、劳务合同到期后离职可以吗
    1、合同到期后可以立即走人。
    2、劳务合同到期,是自然终止劳务合同,不是解除劳务合同,只要合同中没有约定需要劳动者提前告知,劳动者就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用工单位的义务。
    二、劳务合同到期后离职手续怎么办
    合同期满离职需要办理的手续分为两种,办理的手续不一样:
    1、一种是单位不愿意续签;
    2、一种为劳动者不愿意续签;
    单位不愿意续签:
    1、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不续签合同,将按照劳动者服务时间给劳动者补偿金,每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按半年计算;
    2、可以按约定的离职日期,办理离职;
    (1)交接工作;
    (2)退还各种公司财产,包含工作服、书籍、电脑、工具等物品;
    (3)核算考勤,结算当月工资、补偿金总额,约定发放时间;
    (4)人事发送离职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等证明;
    (5)凭借离职证明和《劳动合同》去社保局办理失业保险证,按月领取失业保险;
    (6)凭借离职证明、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劳动者不愿意续签:
    1、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不续签,公司不发放补偿金,不能领取失业保险;
    2、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离职流程办理离职手续;
    (1)交接工作;
    (2)退还各种公司财产,包含工作服、书籍、电脑、工具等物品;
    (3)核算考勤,结算当月工资,约定发放时间;
    (4)人事发送离职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等证明;
    (5)凭借离职证明、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单》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因为这种情况是属于自然而然的终止,但是在这里要建议大家,劳动者在合同到期之前,最好提前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如果需要续签就及时续签,如果不愿意续签,那么做好工作的交接,不要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结语
    合同到期后的离职手续根据合同终止原因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单位不愿意续签合同,劳动者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按照服务时间给予补偿金,并办理离职手续,包括交接工作、退还公司财产、核算考勤和结算工资等。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续签,同样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但不享受补偿金,需按合同到期日期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在合同到期前应与用人单位沟通,并及时续签或做好工作交接,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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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2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