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国有企业及职工;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4、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5、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雇工; 6、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7、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其中职工是指具有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包括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参见:《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法律依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法参加全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国有企业及职工;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中的乡镇企业及其城镇职工; 4、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及其职工; 5、城镇中的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雇工; 6、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7、外国企业和港、澳、台企业的驻津办事机构及其中方职工; 8、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其中职工是指具有城镇户口或农村户口依法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并获得一个月以上工资收入的从业人员,包括乡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参见:《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 执行日期:1998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