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起算日期,《商标法》第37条规定,“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根据《商标法》第30条关于“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的规定,所谓核准之日,是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的第4个月的第1日。 但是,对于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而言,其核准注册之日往往在初审公告3个月届满之日之后,为此,《商标法》第34条第3款明确规定:“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值得注意的是.10年的期限,从初审公告之日起的第4个月的第1日起计算,到最后1个月的相应日为期限届满日,最后1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1日为期跟届满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白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