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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立案证据证明敲诈勒索罪的存在
释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敲诈勒索罪立案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分析
    敲诈勒索罪立案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拓展延伸
    敲诈勒索罪立案证据的重要性及其关键要素
    敲诈勒索罪的立案证据对于确保公正司法至关重要。在立案过程中,必须准确收集、分析和呈现相关证据,以证明被告的敲诈勒索行为存在。关键要素包括被害人的证言、通信记录、支付凭证、监控录像等。被害人的证言能够提供直接的口述证据,通信记录和支付凭证则能够证明被告与被害人之间的交流和金钱往来。监控录像则能够提供客观的视觉证据。此外,还需调查被告的背景信息、过去的犯罪记录等,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只有确凿的证据才能确保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成功,为受害人伸张正义,维护社会秩序。
    结语
    确凿的证据是确保敲诈勒索罪立案成功、维护社会秩序的关键。在立案过程中,必须准确收集、分析和呈现相关证据,包括被害人证言、通信记录、支付凭证、监控录像等。这些证据能够提供直接的口述、书面、物证和视觉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只有通过查证属实的证据,才能确保公正司法,为受害人伸张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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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2:2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