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敲诈勒索罪的取证要点是什么 |
释义 | (一)违法嫌疑人陈述和申辩 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 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 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语言直接威胁,或者通过书信、电话、手机短信、网络聊天形式恐吓,或者通过第三者转达口信的方法威胁,或者用暗示的方法威胁,或者抓住受害人的某种把柄相要挟,或者制造某种借口进行勒索等; 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 5、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行为人相互关系、分赃情况、相互印证情况; 6、有无前科。 (二)被侵害人陈述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作案方式; 2、被敲诈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三)证人证言 1、问明违法事实情节; 2、问明被敲诈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 (四)书证、物证 1、出警经过,证明违法嫌疑人身份的证件,如户籍证明、身份证、工作证、与原籍联系的电话记录; 2、扣押、收缴的作案工具,并制作照片附卷。 (五)鉴定结论声音鉴定,笔迹鉴定,被敲诈财物要做价值认定等,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行为人和受害人。 (六)辨认笔录被侵害人、其他证人对嫌疑人进行辨认,制作辨认笔录。 (七)视听资料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应当及时调取。 一、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 (四)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 (五)以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