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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直接故意犯罪程度评估标准
释义
    本文讨论了直接故意在各种犯罪行为中的程度差异以及其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轻重的影响。同时,探讨了团伙作案和个人作案在刑事责任方面的区别,认为单纯从犯罪形态上无法区分刑事责任的轻重,需要从犯罪侵犯的客体、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的手段、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法律分析
    当然,直接故意是所有主观责任形式中最严重、最典型也是最普遍的一种。在各种已犯罪行中,直接故意所涉及的程度差异,应当对已犯罪行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产生影响,并进而影响行为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的轻重。
    一、事前无通谋与实行过限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时或者实行犯罪的过程中临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如果在刚着手时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则各共犯人均应对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承担责任。而共同犯罪实行过限,又叫共犯过限,是指共同犯罪中实行犯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某种超出共同谋议的犯罪范围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理论,行为人只有在对某一危害结果主观上具有罪过的情况下才能负刑事责任。因此,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只能由该行为实施者承担,其他共犯只承担谋议之罪的刑事责任。
    二、团伙作案和个人作案哪个判得重一点
    关于团伙作案和个人作案哪个判得重一点的问题,即共同犯罪与个人犯罪何者刑事责任更重的问题,这需要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单纯只从犯罪形态上,无法区分刑事责任的轻重。而是需要从犯罪侵犯的客体、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的手段、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等方面综合进行分析。如单独犯故意杀人罪,比团伙犯盗窃罪更为严重,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更重。但是,在共同犯罪中,可以确定的是,主犯的刑事责任重于从犯。
    结语
    这段话强调了直接故意在各种犯罪行为中的重要性,并指出在处理共同犯罪和个人犯罪时,需要综合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手段和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不能单纯从犯罪形态上区分刑事责任的轻重。最后提醒读者,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综合分析。
    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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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8 1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