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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诉案件情节轻微可以撤诉吗
释义
    

法律主观:
    


    在《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公诉案件的撤诉问题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前一种是人民法院对撤诉行为的积极审查机制,后一种是解决人民检察院消极诉讼行为。 所以,一般公诉案件的撤诉只能有公诉人,即人民检察院提出,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来决定。
    

法律客观:
    


    《 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 公诉 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的; (二)除 渎职犯罪 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 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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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2: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