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挂失止付。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3、普通诉讼。《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支票的挂失和止付是什么意思? 支票的挂失止付是指基于一定因素,将已开出的支票向银行申请停止支付的过程。且一般需要遗失人向开户银行提交挂失止付通知书。经开户银行查询支票未支付后,在挂失的第二天起3天内向法院申请催告或诉讼。最后,开户银行收到法院的停止支付通告时,即可完成挂失支付。 二、出票人行使追索权侵犯实体权吗 出票人行使追索权有限制:持票人汇票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汇票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汇票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为违法而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才能行使追索权。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 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