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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林地征收补偿政策
释义
    林地征用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费、土地上附着青苗费,每个地方每个时间段的具体情况不同。林地征用是国家对土地进行的总体规划,是整个国家发展的影响因素,在征地过程中会完全保障人民相应的权利。凡经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要按规定向被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林地补偿费
    1、宜林荒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
    2、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薪炭林及灌木林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补偿;郁闭度0.2以下的,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3、经济林地、特种用途林地、苗圃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4、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占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
    5、在自治区直辖7市及玉林、河池、百色市规划市区范围内征、占用林地,按同类林地补偿标准的1.5至2倍补偿。但最高不能超过市区内水田、菜地的补偿标准。
    (二)林木补偿费
    征、占用林地,除采伐的木材归经营单位外,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1、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每亩补偿700至800元,未成熟林每亩补偿1200至1500元,幼林、新造林每亩补偿300至400元。
    2、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每亩补偿500至600元。
    3、疏林,按当地市场木材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补偿。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2000至2500元。
    5、经济林,尚未投产或投产不足3年的,按重置价格补偿;投产3年以上的,按被征、占用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补偿。
    6、苗圃,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苗木,按重置价格补偿;能出圃栽种的苗木,按当地市场苗木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的60%至80%补偿。科研用林木,按科研林及设施的重置价格补偿。
    (三)林地安置补助费
    按照当地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减半计算补偿。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
    1、郁闭度0.2以上的一般造林和天然林每亩补偿250元;疏林每亩补偿100至150元。
    2、工程林、速丰林(包括用材林)及苗圃地,每亩补偿500至800元。
    3、经济林(包括果树),每亩补偿800至2000元。
    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1000元。
    5、沿海特殊保护林带,每亩补偿6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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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4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