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营改增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了销售建筑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营改增的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