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申请减刑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监狱依法申请减刑,需经过严格程序:分监区开会评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刑罚执行部门审查,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最终由法院裁定减刑。不同刑罚类型有不同处理方式:有期徒刑由中级法院裁定,无期徒刑和缓期执行死刑由高级法院裁定。 法律分析 相信很多人认为是由犯人申请减刑的,其实并非如此,申请减刑的不是犯人自己,二审监狱依据法律规定申请减刑的。 1、监狱对罪犯提请减刑、假释必须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2、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经评审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4、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 5、经监狱长办公会决定提请减刑、假释的,由监狱长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监狱公章,并由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或者《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6、减刑、假释裁定一般由人民法院直接宣告,直接宣告有困难的,可委托罪犯服刑地人民法院或监所代为宣告,监所代为宣告应迅速及时。不同的情形,其减刑处理方式也将不同: 1、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2、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3、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结语 减刑假释是由监狱依据法律规定申请的,而不是由犯人自己申请。监狱在减刑假释申请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首先,监狱会召开全体警察会议,评议罪犯的服刑表现并提出建议。然后,刑罚执行部门完成审查后,将材料提交给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后,将在监狱内公示,并接受警察或罪犯的异议复核。最终,监狱长办公会根据评审报告决定是否提请减刑假释,并由法院裁定宣告。对于不同类型的罪犯,减刑处理方式也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三十条 减刑建议由监狱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减刑裁定的副本应当抄送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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