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累犯的常见分类 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即一般累犯。 关于特别累犯,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有三种法律后果: (1)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2)根据《刑法》条74打的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3)根据《刑法》第81条的规定,对于累犯不得假释。 二、累犯的认定方法及处罚 1、一般累犯条件: (1)罪种,都是故意罪; (2)刑种,都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3)时间前提,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期满以后,5年以内; (4)年龄条件:犯罪时年满18岁§;主刑执行完毕。 不包含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刑罚执行完毕,从期满释放之日起、*假释犯,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5年以内。 2、特殊累犯: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2)恐怖活动犯罪; (3)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累犯责任:应当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可适用特别死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