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如果解雇员工最新劳动法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法律分析:劳动合同法中对公司解雇员工的规定主要有三种情况:1、员工方出现问题,致使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员工在试用期间工作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公司录用原则的,员工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徇私舞弊,造成公司损失的,或者同时与多个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给本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却拒不改正的情形。2、员工因患有疾病或者非因公受伤不能继续工作或者调岗后也无法胜任的,公司与员工解除合同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3、公司破产或经营困难需要转产或调整原有经营方式的,可依法裁减职工,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裁员人数若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需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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