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招标书】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十七日 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公平竞争,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率,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科学技术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标投标,是指招标人对拟订招标的重大科技项目事先公布项目指标和要求,众多投标方参加竞争,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中标人的行为。重大科技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第三条涉及政府财政拨款投入为主的技术研究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等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能够确定评审标准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实行招标。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 目标不确定性较大,难以确定评审标准的; 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只有两家以下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没有引起有效竞争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或发生其他情形而导致废除所有投标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重大科技项目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我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依法查处我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重大科技项目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重大科技项目并进行招标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招标人开展招标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需要招标的重大科技项目已确定; 重大科技项目的投资资金已落实; 招标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已达到。 第十条重大科技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根据重大科技项目招标的实际需要,招标人可以采用分段招标的方式:第一段招标主要是取得各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指标、技术方案和标底的建议,以便完善招标文件;第二段招标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十二条除涉及政府财政拨款为主的特别重大的科技项目可以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招标外,其他重大科技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重大科技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采用代理招标的,招标人必须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招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招标所需的有关资料并支付委托费,委托费的金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重大科技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招标项目的性质; 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七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些证明文件包括: 既往业绩; 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 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 资信证明; 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资料; 如有配套资金,提供配套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相关的行业资质证明; 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证明。 如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招标人应修改并再次发布招标公告或再次发出投标邀请书,并对新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直至3个或3个以上的投标人通过为止。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不得再联合投标。 第十八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投标须知; 重大科技项目名称; 项目主要内容要求; 目标、考核指标构成; 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进度、时间要求; 资金的支付方式; 投标报价的构成细目及制订原则; 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 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安排; 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九条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开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并着重考虑重大科技项目的创新性和目标的可实现性。 第二十条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 第二十二条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者,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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