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主要是指船只、汽车的交通运输安全和不特定多数旅客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汽车、船只,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